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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廉政从业制度规范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8-23 15:28: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各项要求,结合公司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1.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络

2.公司员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准超出规格进行不必要的应酬宴请,讲排场摆阔气,造成铺张浪费

3.公司员工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强制或接受公司项目或业务合作方报销各种费用等。

4.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了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不得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伙同他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工程承包、材料供应,或承揽承建方业务及推销材料、推荐劳务等活动,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好处;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要挟、刁难业务单位,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中兼职谋私利。

5.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职权影响,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不得索要或接受管理、服务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现金、红包(微信红包)、有价证券、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6.公司员工不准与管理、服务对象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有任何经济往来;不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占用管理、服务对象单位车辆。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管理、服务对象单位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以其它形式向管理、服务单位索取报酬、回报、补贴;不准向有关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公司员工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要严把质量关、价格关。不准为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处理而说情、打招呼,在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环节徇私舞弊。严禁利用采购牟取私利,以次品充优品,以高价采购低价产品;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决定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不得弄虚作假签证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工程量;不得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按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严格把关,有意隐瞒事实或放松监督管理,降低标准送人情。

8.公司员工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支付,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禁资金提前支付,确有需要提前支付,需经公司领导或董事会研究决定。

9.公司员工不得以权谋私,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公司资源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得投资、入股、参与关联企业或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企业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或私自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10.公司员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侵害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司销售政策或程序,在销售活动中有不当行为;不得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作假账;不得未经领导同意,私自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放和保管企业资金;不得虚列支付事项,将企业资金转入他人账户。

11.公司员工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道德,不准搞自由主义,发表有悖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言论;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以及邪教迷信等活动。

12、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严禁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公司员工要严守公司秘密,未经董事会、党总支会研究允许,任何个人不得向社会或他人透露公司涉密事项。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司党总支书记和董事长为本公司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廉政建设,执行注重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约和奖励惩处的有效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七条 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基本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从业作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公司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把廉政从业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廉洁自律的第一责任人,对廉洁自律负总责,对本部门内员工和业务单位(人员)发生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纵容包庇。

第九条 监察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监察部负责组织党员和干部学习,进行理想信念、廉政从业、党纪条规、正反典型和形势任务教育,努力提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和廉政从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廉政从业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履行监督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和事给予劝阻或举报。

第十二条 公司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1.在公司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和员工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2.公司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监察部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十四条 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中层干部以上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签订廉政从业责任书。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司廉政从业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处理办法: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1.批评教育;

2.降职或免职;

3.解除劳动合同。

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公司廉政从业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处理程序:由纪检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公司中层以下人员由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会商后,报公司党总支会议审定处理;公司中层干部,由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会商后,报公司党总支会议审定处理,报市国资委备案;公司领导班子或市国资委任命高管人员,由公司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和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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